- 信息来源:市科技局
- 发布日期:2024-05-28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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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开展泰州市区域离岸创新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
泰科〔2024〕8号
各市(区)科技局、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工科局:
为贯彻落实《泰州市离岸创新中心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泰政办发〔2023〕42号)文件要求,高标准高水平推进离岸创新中心建设,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泰州市区域离岸创新中心认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机构,或者相关部门、市(区)、开发园区(乡镇街道)等。
泰州兴化(无锡)离岸创新中心、泰州(南京)离岸创新中心和泰州(上海)离岸创新中心已被认定为市和市(区)联合共建的区域离岸创新中心,无需重复申报。
二、奖励政策经认定的区域离岸创新中心可以享受最高500万元建设奖补、每年100万元运营奖补,联合共建的区域离岸创新中心可以享受最高1000万元建设奖补、每年200万元运营奖补,离岸创新中心内全职研发人才享受专项补贴并同等享受泰州人才政策,离岸创新中心内入驻项目可享受最高每家20万元的研发补贴,同时对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区域离岸创新中心可享受100万元奖励。
三、申报条件1.申报对象在泰州市行政区域外设立的、服务本市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公共创新平台,重点从事创新资源引进、技术研发、项目孵化、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活动;
2.有明确的产业定位,符合我市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发展方向,对产业转型升级有明显支撑作用;
3.有可自主支配的场地能满足研发孵化需要,场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500平方米,有路演区、洽谈室、会议室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并具备必要的基础服务能力;
4.有可自主支配的或者合作共享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小试、检验检测等专业技术服务,并具备必要的研发服务能力。
5.有专业化服务团队和紧密合作的支持机构,且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制度;
6.已入驻项目不少于3个(含创新飞地项目);
7.与市外机构合作共建的,合作协议中应当有明确的合作内容及相关权利义务。
四、申报材料1.泰州市区域离岸创新中心认定申报书(附件1);
2.离岸创新中心建设主体及运营主体的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等,以及合作共建协议;
3.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4.运营管理团队的相关协议(合同)、全体职工人员清单(含姓名、性别、年龄、学历、从事岗位、在中心承担任务等信息),其中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附学信网证明,工程技术中高级职称人员附相关职称证书;
5.与离岸地高校院所、金融投资机构等合作协议;
6.企业(项目)入驻孵化条件及管理服务相关文件;
7.在孵企业(项目)的营业执照、与离岸创新中心签订的入驻研发孵化服务协议、离岸创新中心为入驻企业提供服务的证明材料;
8.离岸创新中心建设投入证明材料;
9.离岸创新中心的有关图片(4-6张,外景+内景+公共空间,反映场地、设施设备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等条件);
10.离岸创新中心运营管理、研发、财务等制度文件;
11.提供不少于3个入孵项目(企业)的协议、项目研发支出证明(提供项目上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研发人员名单(含姓名、性别、年龄、学历、专业、职称、工作单位、从事岗位等信息)、社保缴纳证明(在离岸创新中心有固定连续缴纳2个月以上社保研发人员,原则上不少于2人),其中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附学信网证明,工程技术中高级职称人员附相关职称证书。
以上材料为扫描件或复印件,需盖章确认。
五、相关要求1. 申报单位按要求顺序准备申报材料,装订成册(双面打印、纸质封面、胶装)报送所在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各地科技主管部门将申报材料(一式一份)盖章后,于6月10日前报送市科技局创新发展处,逾期不予受理。
2. 各申报单位切实强化法人主体责任,加强项目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对于违反要求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记入信用档案。项目主管部门要切实强化审核责任,对申报材料内容进行严格把关,严禁审核走过场、流于形式,对于违反要求弄虚作假的,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联系方式联系人:创新发展处 王 政 吉 帅
联系电话:0523-863995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