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开展泰州市企业离岸创新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科技局
  • 发布日期:2024-05-28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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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开展泰州市企业离岸创新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

泰科〔2024〕9号

各市(区)科技局、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工科局:

为贯彻落实《泰州市离岸创新中心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泰政办发〔2023〕42号)文件要求,支持企业建设离岸创新中心,借力先进地区优势创新资源,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泰州市企业离岸创新中心认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泰州市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企业、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瞪羚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创新型领军企业以及上市企业、获得股权融资的企业。

二、奖励政策经认定的企业离岸创新中心内全职研发人才可享受专项补贴(本科生1万元/年、硕士研究生2万元/年、博士研究生3万元/年,最长发放三年),并同等享受泰州其他人才政策;离岸创新中心内入驻项目可享受每家最高20万元的研发补贴,企业离岸创新中心内研发项目可联合关联企业申报泰州市科技、产业、知识产权项目和科技创新奖励,相关金融政策可覆盖企业离岸创新中心。

三、申报条件1. 2024年5月1日前,申报主体在泰州市行政区域外(含海外)设立的子公司或分公司,且对子公司或分公司(离岸创新中心)拥有实际控制权;

2. 创新中心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具有技术研发、人才培养、成果转移转化等能力,不直接从事市场化的产品生产和销售;

3. 拥有固定的研发场所,具有必要的研发设备和科研条件,当年有一定的研发投入,并有实质性开展的研发项目2个以上;

4. 全职研发人员原则上不少于3人;

5. 与市外机构合作共建的,合作协议中应当有明确的合作内容及相关权利义务。

四、申报材料1. 泰州市企业离岸创新中心认定申报书(附件1);

2. 申报企业及离岸创新中心的营业执照(海外离岸创新中心提供收(并)购合同或直接投资设立海外离岸创新中心的决策文件、注册登记材料)、股权证明材料;

3. 离岸创新中心场地产权(购买)证明或租用合同(协议);

4. 离岸创新中心购买的单台(套)原值10万元以上研发专用设备汇总表(按原值大小排序,限10台(套))及购置发票;

5. 运营管理团队的相关协议(合同)、全体职工人员清单(含姓名、性别、年龄、学历、从事岗位、在中心承担任务等信息),其中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附学信网证明,工程技术中高级职称人员附相关职称证书;

6. 研发人员名单(含姓名、性别、年龄、学历、专业、职称、工作单位、从事岗位等信息)、全职人员社保缴纳证明,其中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附学信网证明,工程技术中高级职称人员附相关职称证书;

7. 离岸创新中心上年度财务报表,市外离岸创新中心提供上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表加盖当地税务部门业务章),海外离岸创新中心提供上年度研发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材料和工资流水账单(加盖申报单位和离岸创新中心公章);

8. 离岸创新中心在研项目清单、立项计划书,当年成果转移转化等证明材料;

9. 有关照片(4-6张,外景+内景,能综合体现研发场景布局、标牌、设施设备、人员等要素);

10. 离岸创新中心运营管理、研发、财务等制度文件;

11.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为扫描件或复印件,需盖章确认。

五、相关要求1. 申报单位按要求顺序准备申报材料,装订成册(双面打印、纸质封面、胶装)报送所在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各地科技主管部门将申报材料(一式一份)、《拟推荐泰州市企业离岸创新中心信息汇总表》(附件2)盖章后,于6月10日前报送市科技局创新发展处,逾期不予受理。

2. 各申报单位必须切实强化法人主体责任,加强项目申报材料审核把关,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对于违反要求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记入信用档案。项目主管部门要切实强化审核责任,对申报材料内容进行严格把关,严禁审核走过场、流于形式,对于违反要求弄虚作假的,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联系方式联系人:创新发展处 王 政 吉 帅

联系电话:0523-86399585

附件:泰州市企业离岸创新中心认定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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