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战略规划与政策法规处
- 发布日期:2024-11-15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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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维护法治统一、优化营商环境、打造法治政府等有关工作要求,根据法律法规制(修)订及国家政策调整,近日市政府印发《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泰政办规〔2024〕8号),对《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支持科技创新头部企业创新创优六条政策的通知》(泰政办发〔2021〕21号)作出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一)删去第1条“积分排行榜头部企业年度积分满300分或者连续两年积分累计达500分的,在泰州科创中心(设在泰州医药高新区内)注册并建设独立研发机构,根据研发机构建设规模给予用地奖励,最多不超过30亩”。
(二)删去第2条中的“(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数作为年薪认定标准)”。
(三)删去第5条“积分排行榜头部企业积分每满100分,可以推荐1名研发人员在泰州市‘人才家园’(设在泰州医药高新区内)购房,按照3000元/平方米给予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积分每满300分,可以在本条上述推荐人员内确定1人,按照其购房款总额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将第6条“‘科技创新十佳企业’积分每满100分,可以推荐1名年薪高于30万元的研发人员(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数作为年薪认定标准),按照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金额,全额奖励给研发人员本人”修改为“‘科技创新十佳企业’积分每满 100分,给予1名年薪高于30万元的研发人员,按照年薪总额的5%予以奖励”。
(五)将倒数第二段的“本政策第1、5条适用范围为泰州市,所涉奖补资金由市、医药高新区财政分别承担50%;第2、3、4、6条适用范围为泰州市区,所涉奖补资金由市、区财政分别承担50%,以上资金由市财政集中统筹拨付”修改为“本政策适用范围为泰州市区,所涉奖补资金由市、区财政分别承担50%,资金由市财政集中统筹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