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市科技局
- 发布日期:2022-04-19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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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泰政办发〔2022〕15号
发文日期:2022年4月19日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支持泰州市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发展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9日
支持泰州市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发展意见
建设泰州市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市产研院”)是我市深入实施长三角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战略、推进区域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的重大举措。市产研院由市政府联合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省产研院”)共同建设,同时增挂“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泰州分院”牌子。为支持市产研院创新发展,更好地发挥对我市产业创新发展和转型升级的支撑引领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市产研院高起点设立
(一)明确总体定位。市产研院是推动全市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创业孵化等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的“试验田”。以集聚创新人才、突破产业技术、加快成果转化、服务和培育科创企业为目标,在产业技术研发机构建设、人才引进与培养、财政资金使用等方面先行先试、改革创新,探索形成有利于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的管理运行机制。深度融入长三角科创一体化发展体系,有效集聚长三角优势创新资源,大力推进协同创新,努力建设成为我市融入长三角、推进创新成果转化、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战略创新平台,为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提供坚实的创新支撑。市产研院实施依章程管理、综合预算、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负责全市产业技术研发机构的战略规划、领域布局、创新资源集聚与优化配置、科研组织、一体化制度建设等。
(二)明确机构设置。市政府、省产研院共同组成市产研院理事会(见附件),主要履行下列职责:制定、修订市产研院章程,明确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审定市产研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预决算;聘任市产研院院长;审定市产研院薪酬制度和负责人的薪酬待遇;考核市产研院运行绩效;战略指导、重大事项协调管理等。市产研院理事会由市政府市长、省产研院院长担任理事长,市政府、省产研院、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有关负责人担任副理事长,市委组织部(人才办)、编办,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单位负责人担任理事。
(三)明确运行主体。市产研院由市政府发起举办,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不定机构规格、不核定事业编制、不核拨事业经费。作为政府项目资金及国有资产的承载主体,市产研院对产业技术研发机构的建设发展、重大技术创新产业化项目实施等给予政策性支持。设立泰州市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产研院有限公司”),承担市产研院投资功能,负责对在泰州落地、布局的产业技术研发机构和重大技术创新产业化项目等,以股权形式给予支持;负责投资设立或者参股科技型企业,并持有相应股份。
二、推动市产研院高质量运行
(四)实行院长负责制授权管理。市产研院实施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的管理模式,实行院长负责制。赋予院长充分自主权:全面负责市产研院日常管理和运行;聘任副院长等管理人员;聘请专业团队开展运营;编制预算、制定薪酬制度、决定人员薪酬待遇;行使市产研院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五)委托省产研院一体化运营。市产研院由省产研院运营,与省产研院实行“一套机制、一个团队、一体化管理”,在产业技术研发机构建设、重大技术创新产业化项目实施、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等方面采用省产研院运行机制;市产研院根据业务需要招聘工作人员,与省产研院有关部门人员共同组成结构合理稳定的专职运营管理团队;市产研院根据实际设立综合管理部和投资财务部等部门,其他业务部门与省产研院有关部门一体化,实施统一管理与考核。
(六)优化专业技术研发机构建设模式。市产研院开展产业技术需求调研,选聘行业专家组建人才团队,组织论证研发方向和项目,与地方政府(园区)对接成立产业技术研发机构。产业技术研发机构实行“研究所+运营公司”的组织形式,由市产研院与地方政府(园区)提供场所设施、研发设备等固定资产;由人才团队与市产研院、地方政府、社会资本等共同出资组建轻资产运营公司;人才团队控股运营公司;运营公司享有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处置权、收益权,增值收益按照股权分配。
(七)探索“拨投结合”项目支持机制。鼓励市产研院探索创新对重大技术创新产业化项目的支持机制,支持市产研院对重大技术创新产业化项目先期以科技项目方式予以扶持,项目获得市场化融资时,将财政资金转变为投资权益,解决项目早期募资困难的问题。
(八)建立灵活的引才用才机制。支持市产研院引进、培育高水平创新创业人才。引导、鼓励高校院所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到市产研院及产业技术研发机构兼职兼薪,开展技术研发和创办衍生企业,由市产研院、产业技术研发机构、高校院所和科研人员签订协议,明确相关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期间原单位可以为科研人员保留人事关系,最多不超过 3 年,并保留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基本待遇。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到市产研院及产业技术研发机构兼职或者离岗创业收入不受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科研人员所在单位为本市所属的,认可其在市产研院及产业技术研发机构工作业绩,并作为科研人员单位考核和职称评聘等的主要依据。
(九)加强与优质科技创新资源合作发展。支持市产研院开展科技交流合作,与国内外高校院所、研发机构和创新组织等建立战略合作关系,设立或者参与设立研发、科技服务等机构。在上海、南京等地由省产研院运营的创新综合体布局建设离岸创新中心,探索在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建设创新综合体。对市产研院及产业技术研发机构开展国际合作所需付汇,实行其事先承诺,市商务、科技、税务等部门事后并联监管。对市产研院及产业技术研发机构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进行分类管理,放宽因公临时出国(境)批次限量管理政策。
三、强化市产研院高标准保障
(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设立市产研院专项资金,推动市产研院产业技术创新和体制机制改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事项:市产研院及产业技术研发机构的建设和运行;重大技术创新产业化项目组织实施;人才团队引进和培育;各类创新资源集聚;产业创新服务能力建设;市产研院有限公司股权投资;其他市产研院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列支事项。市产研院是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主体,享有资金使用自主权,实行“预算+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参照省产研院科研财政资金使用规定,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做好年度经费预算并管理。市产研院理事会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的考评机制并组织实施。
(十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市产研院及产业技术研发机构取得的财政拨款,符合条件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支持符合条件的产业技术研发机构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
(十二)强化绩效跟踪评价。市产研院应当遵循“科学公正、统筹兼顾、激励约束、公开透明”的基本原则,参照省产研院有关管理规定,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对本单位的项目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坚持项目来自市场需求,成果交由市场检验,绩效通过市场评价,更好地为市场服务。对于科技探索性强、创新风险性高的业务活动,市产研院在改革创新过程中勤勉尽职、未谋取非法利益的,不做负面评价。
本意见有关政策措施与其他政策措施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