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高新技术处
- 发布日期:2024-09-14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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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科技局、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工科局:
根据《江苏省瞪羚企业培育实施方案》(苏科高发〔2018〕240号)和《泰州市瞪羚企业培育实施方案》(泰科〔2023〕19号)要求,决定开展2024年度泰州市科技瞪羚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1. 在泰州市范围内经营纳税及信用良好的独立法人企业,注册成立时间3年以上(满三个会计年度)、10年(含)以内,未在境内外股票市场上市(新三板及各类非股权交易市场除外)。
2. 非烟草、铁路、矿产资源、公共服务等垄断性行业企业,
非房地产、基础建设、证券、保险、金融等行业,非大型央企、外企生产基地、分公司、销售公司、贸易公司等企业。
二、申报条件
1. 产业领域符合国家和省市发展方向,主营业务(产品)属于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领域,重点支持泰州“1+4”产业领域、鼓励发展未来产业和新兴产业领域。
2. 企业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稳定的技术、经营管理团队,良好的生产经营和信用状况,近三年内无违法记录及重大环境、生产、质量安全事故。
3. 成长性指标(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1)2023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含)-5000万元之间的,近2年每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5%。
(2)2023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含)-1亿元之间的,近2年每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3)2023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含)以上的,近2年每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
(4)近3年内获得创业投资机构500万元以上投资。
4. 创新能力指标
(1)企业近三年均有研发投入,2023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重不低于3%(以纳税申报表中数据为准)。
(2)企业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原创性技术,在关键技术或主要产品(服务)上具有较强技术优势,近三年内通过自主创新获得(不含受让、受赠或并购的知识产权)相关产业领域内的知识产权。
三、申报材料
1. 泰州市科技瞪羚企业申报书(见附件1)。
2. 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企业创新称号证书复印件。
3. 企业管理制度建立及贯彻落实情况。
4. 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打印的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
5.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制定参与标准相关材料。
6. 获得创业投资的相关证明材料(投资协议、在工商局备案的公司章程及资金到位的相关证明)。
7. 其它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必须与申报书所填内容对应,并按申报材料的顺序编制目录、页码。
四、相关要求
1. 《泰州市瞪羚企业培育实施方案》(泰科〔2023〕19号)规定,“瞪羚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2年”。2022年(含)以前被认定为市级瞪羚企业的,须重新提交申请开展认定。不提出申报认定的,其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2. 申报企业填写泰州市科技瞪羚企业申报表(所有数据截止时间均为2023年12月31日),提供相关佐证资料,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地科技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各地科技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填报泰州市科技瞪羚企业推荐汇总表(见附件2),于10月16日前将推荐汇总表及申报材料一式一份(含PDF版)报送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处。
3. 各市(区)推荐企业不超过6家,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推荐企业不超过12家,泰兴高新区和兴化高新区可各单独推荐2家;重新申报认定的企业不占名额。
4. 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企业申请材料须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方可报送,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将取消其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5. 各地科技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推荐工作,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企业的合规性严格把关。如有需要,可实地核实企业申报信息。
联系人: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处 杨树红
联系电话:86399056
附件:泰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度泰州市科技瞪羚企业的通知.doc
泰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9月13日